铁血-福建同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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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主题:中国青年报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算不算诽谤罪
sntian
军衔:中国陆军大校
军号: 1027914
头衔: 长城第一便衣
2008-07-18 01:00
          
楼主
发表心情 据新华社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报道称,在杨佳袭警案发生之后,苏州男子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检方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我认为,从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则来看,以“诽谤罪”定罪,理由不充分。

上海检方对郏啸寅的行为认定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二是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三是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但需要指出的是,郏啸寅的网文,并没有点名某个警察,检方也未确定郏啸寅的行为,到底损害了哪一个民警或者哪几个民警的名誉。

而我国《刑法》第246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一个事实是,这一条规定,是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

所称郏啸寅的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继而追究其诽谤罪,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再来看郏啸寅的行为对“执法民警”的名誉侵犯,是否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一个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应有特定的对象,应当以侵犯了可确定对象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郏啸寅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并没有具体针对哪个警察,而只是泛泛而谈。虽然这种捏造事实(如果确实是捏造的)的行为非常不妥,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但毕竟没有对具体的某个民警构成名誉侵犯,并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不特定的个人构成名誉“损害”,也要被追究诽谤罪,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非常可怕的后果:

首先,任何人都不敢对某类公职人员提出批评。例如,倘若一个人在网上或者大街上批评国家公务员腐败,并发出诸如“现在的官都不是好官”之类的感慨,就可以被追究诽谤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换句话说,这个罪应以受到侵害的公民通过自诉而发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根据上海检方的逻辑,在被侵害对象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即可提起诽谤罪的刑诉程序,那就让法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全部落空,这也是很荒唐的结果。尽管法律也规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但仍然必须以有具体的受害人为前提。

围绕杨佳袭警案,社会各界的疑问特别多,尤其是其作案的动机,以及杨佳此前被无辜拉进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接受调查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对这些疑问,上海警方至今未能回应。同理,郏啸寅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应当受到谴责和处罚,但以诽谤罪对其进行逮捕,显然不足服人。


点击数:148 | 回复数:12
2008-07-18 01:33
    
第2楼
发表心情说得好!我们要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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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血誓轩辕
2008-07-18 02:48
    
第3楼
发表心情1、郏某造谣违不违法?违什么法?

2、如果是违法,其行为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是公权还是私权?

3、如果是公权,可不可以拿公民权、人身权的罪名来定罪?

4、如果是私权,公安机关是否有私权?

5、如果由公安机关传唤杨某的当事警察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自诉,在未提及确切姓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此警察受到了实际伤害?

6、其行为造成的侵害严重程度如何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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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08:41
    
第4楼
发表心情我只是看看,不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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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至极
2008-07-18 09:17
    
第5楼
发表心情苟肴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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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07-18 10:07
    
第6楼
发表心情诽谤罪的对象是特定自然人

扩大成这样,说明是真急了,HOHO
2008-07-18 10:30
    
第7楼
发表心情 郏啸寅对杨佳袭警案的内幕又知道多少,又是怎么知道的?????楼主就这么相信那郏啸寅所说的???到这里来为郏啸寅辩护。
是非曲直是得有个说法,但有些事实在自己对其情况不明朗的情况下就一顿乱说,一顿乱评,这样言论仅只能作为市井之言,而为什么
有些网络和报纸还要跟风炒作,这实为与新闻媒体舆论界的悲哀,我也为一些人的人性感到悲哀啊。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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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07-18 12:28
    
第8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岳哥 在第7楼的发言:
郏啸寅对杨佳袭警案的内幕又知道多少,又是怎么知道的?????楼主就这么相信那郏啸寅所说的???到这里来为郏啸寅辩护。
是非曲直是得有个说法,但有些事实在自己对其情况不明朗的情况下就一顿乱说,一顿乱评,这样言论仅只能作为市井之言,而为什么
有些网络和报纸还要跟风炒作,这实为与新闻媒体舆论界的悲哀,我也为一些人的人性感到悲哀啊。

其实搂主只是就郑啸寅是不是构成诽谤罪来说的,并不是针对其行为是不是真实而言的,楼上的帽子是不是扣的太大了?要追究责任也得合理合法,文不对题岂不更让人耻笑?
2008-07-18 12:47
    
第9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岳哥 在第7楼的发言:
郏啸寅对杨佳袭警案的内幕又知道多少,又是怎么知道的?????楼主就这么相信那郏啸寅所说的???到这里来为郏啸寅辩护。
是非曲直是得有个说法,但有些事实在自己对其情况不明朗的情况下就一顿乱说,一顿乱评,这样言论仅只能作为市井之言,而为什么
有些网络和报纸还要跟风炒作,这实为与新闻媒体舆论界的悲哀,我也为一些人的人性感到悲哀啊。

标准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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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维护法纪 维持治安 防止及侦破罪案 保障市民生命财产 与市民大众及其他机构维持紧密合作和联系 凡事悉力以赴 力求做得最好 维持市民对警队的信心
价值观:正直及诚实的品格 尊重市民及警队成员的个人权利 以公正、无私和体谅的态度去处事和对人 承担责任及接受问责
专业精神
2008-07-18 12:54
    
第10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3楼的发言:
1、郏某造谣违不违法?违什么法?

2、如果是违法,其行为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是公权还是私权?

3、如果是公权,可不可以拿公民权、人身权的罪名来定罪?

4、如果是私权,公安机关是否有私权?

5、如果由公安机关传唤杨某的当事警察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自诉,在未提及确切姓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此警察受到了实际伤害?

6、其行为造成的侵害严重程度如何度量?


嘿嘿,行政主体有私权利乎,有趣有趣哦。

除了老兄,没有那些自称执法者的跑来回答或者讨论,有点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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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扶正道,赤手空拳,亦敢与龙蛇相搏!虽风云变幻、潮起潮落,仍中流砥柱,傲然不倒。


落拓青衫少年时,投笔从戎仗剑行,十年叱咤十万里,遂心拔剑舞天风
2008-07-18 13:04
    
第11楼
发表心情没事没事,法学家们和法官们可以好好探讨几个月,几个月后法院判决出来就成了,顶多无罪释放嘛。造谣吓不死人,蹲看守所也死不了人,造谣者尽可以安心蹲下去。有污蔑正在悲痛中的公安机关的胆子就没蹲看守所的胆子?
至少检察机关可以批准逮捕它认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它的权利。至于是不是真犯罪,那得法院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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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流逝,反抗侵略者的战争打打停停,不变的,只有战士们的心!
lovemin8991542
军衔:警察三级警督
军号: 1437510
头衔: 我-年轻的科长
2008-07-18 13:20
    
第12楼
发表心情知道什么叫杀鸡敬猴吗???就是告诉大家一个事情  嘴巴是用来吃饭的  不是用来乱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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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不能太嚣张
欢迎加入灌水公社
地址:http://group.tiexue.net/guanshui/
2008-07-18 17:25
    
第13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sntian 在第1楼的发言:
据新华社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报道称,在杨佳袭警案发生之后,苏州男子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检方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我认为,从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则来看,以“诽谤罪”定罪,理由不充分。

上海检方对郏啸寅......

楼主的题目好像是中国青年报在造谣,再看帖子内容好像完全不相关。是不是楼主的语言表达能力有问题还是故意哗众取宠?我们等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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