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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主题:[原创]驳《刘少奇的话是否自相矛盾?》
2008-07-27 21:34
          
楼主
发表心情 凤凰网上的《王光美:文革“哄然而起及毛泽东、刘少奇(图)”》一文,里面有这样一段话:“我(王光美)曾问过少奇同志:你是怎样提出反动路线的?少奇回答说‘我也不知道。我工作中有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但我不反对毛泽东思想。’”
《刘少奇的话是否自相矛盾?》认为刘少奇的这句话是自相矛盾的,对刘少奇的立场提出质疑,很显然,这是没有道理的。支持毛泽东思想,当然应该遵循毛泽东思想,但是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在处理事情中,也有可能出现了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这要看他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为之,这是性质问题,不能混淆的。不能把失误定性为反对毛泽东思想。
其实这刘少奇的这句话非常好理解,一点儿也不矛盾。为什么这么说呢?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全党智慧的结晶,是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一系列丰富经验加以理论化总结出来的一个科学体系,因为毛泽东同志对这个科学体系贡献最大,所以这个科学体系以毛泽东同志的名字来命名,称之为毛泽东思想。既然是一个科学体系,那么不仅仅是世界观,也包含了方法论的部分。可见,刘少奇的意思是非常清楚的,“工作中有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是指方法论的部分,也就是说工作中没有注意工作方法,违反了科学的工作方法,所以事情办得不好,或者说事情办砸了。我想这就是刘少奇所说的“工作中有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了,谁能保证自己永远不犯错误呢?就算毛泽东自己也不能保证“工作中有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罢?而“我不反对毛泽东思想”明显就是指世界观和立场方面的问题,毛泽东思想这个说法一开始就是刘少奇提出来的,少奇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接班人,怎会去反对毛泽东思想?毛泽东同志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保证不犯错误的吧?在工作总归会有失误的时候吧?既然失误就是没有严格地按照毛泽东思想这个科学规律办事吧?这就是“工作中有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了吧?但你不能说毛泽东同志反对毛泽东思想吧?当然不能,这是显而易见的问题。其实刘少奇同志的“我工作中有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但我不反对毛泽东思想。”这个回答可以说是非常实事求是的,但是有些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去故意去歪曲他的原话的意思。

《刘少奇的话是否自相矛盾?》文中提到“支持毛泽东思想,就应该遵循毛泽东思想,在处理事情中,做出了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就是没有按毛泽东思想办事,不按毛泽东思想办事,显然不是“反对毛泽东思想”,就是对毛泽东思想保持“中立”的态度。”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做出了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事显然不等于“反对毛泽东思想”,因为这可能存在工作失误的问题,而“反对毛泽东思想”可就是立场问题、性质问题了。《刘少奇的话是否自相矛盾?》中的划分方法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点击数:588 | 回复数:24
2008-07-27 22:01
    
第2楼
发表心情本人始终认为刘在政治上是不成熟的!!!!之所以居高位,是某人为了限制或者控制周的!!!
2008-07-27 23:11
    
第3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chhe 在第2楼的发言:
本人始终认为刘在政治上是不成熟的!!!!之所以居高位,是某人为了限制或者控制周的!!!

厚黑学看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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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贬低中国的抗日战争,我就扁谁!
2008-07-28 07:15
    
第4楼
发表心情少奇同志的功勋是不可磨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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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报仇,百年不晚,有朝一日,荡平东瀛!
伟大的中华民族万岁!伟大的抗日战争胜利万岁!
回帖说明:凡是我的帖子,屡用日货者与狗不得回复!

日本人在这次汶川地震表现不错,可是钓鱼岛撞船事件让咱们恶心。
2008-07-28 08:40
    
第5楼
发表心情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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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贬低中国的抗日战争,我就扁谁!
2008-07-28 16:10
    
第6楼
发表心情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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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贬低中国的抗日战争,我就扁谁!
2008-07-28 16:51
    
第7楼
发表心情 刘是伟人。
毛泽东思想就是“新民主主义理论”。正因为我党坚持新民主主义理论,所以我们才能夺取政权建立新中国。
有些人连什么是毛泽东思想都不明白,把错误的大跃进与文革思想当作毛泽东思想,把阶级斗争当做毛泽东思想,被文革余孽迷惑,成为文革余孽的马前卒,为其摇旗呐喊,情愿做文革余孽的奴才。可惜了这些无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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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6:56
    
第8楼
发表心情 新中国成立后,刘与毛的分歧在坚持新民主主义道路和抛弃新民主主义道路上,刘是坚持新民主主义道路不动摇,因为这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长期的,是完全正确的。而毛却要抛弃新民主主义道路,直接走向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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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7:02
    
第9楼
发表心情 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核心就是“农民永远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农民所有,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实行普选,比如33制等等,保护私有制,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等。
这是事实,大家可以上网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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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7:02
    
第10楼
发表心情自觉做党的驯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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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雾象雨又象风的马甲
2008-07-28 17:10
    
第11楼
发表心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 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加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 土地分配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配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方法调整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的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①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②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③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④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⑤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劳动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⑥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⑦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⑧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保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没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 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 没收或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善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 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须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盆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巳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份时,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按自报公议的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井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刻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规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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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7:12
    
第12楼
发表心情
《五四指示》是中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标志着党的土地政策已经从实行减租减息转变到实现耕者有其田。其时,中共领导的解放区已经拥有1亿多人口。《五四指示》的贯彻,使大多数解放区农民获得了土地。在随后爆发的内战中,获得土地的广大农民坚决站在共产党一边。

1947年夏,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这一新形势的出现,对土地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月至9月,刘少奇作为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主持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

同《五四指示》相比,《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更加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它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所有土地统一平均分配,并归各人所有。

1947年10月,《土地法大纲》经中共中央批准公布施行。随后,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暴风骤雨般掀起,连国民党统治区也受到极大震撼。到1948年秋,在1亿多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生产关系。各阶层占有的土地大体平均,亿万翻身农民阶级觉悟和政治热情空前高涨,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和参军参战,有力地支持了全国解放战争。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拥有1亿多人口的老解放区已经按照《土地法大纲》完成了土地制度改革,但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在中共中央领导层中,土改工作仍由刘少奇分管。1950年1月4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指示,2月12日又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起草《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提出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步骤。

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毛泽东在会上作《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指出土地改革的完成是获得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首要条件。刘少奇作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提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方针和关于富农土地问题等方面的政策。全会通过刘少奇的报告,同时决定成立由刘少奇负责,彭德怀、习仲勋等参加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审定关于土地改革的文件和指导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6月14日至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一届三次会议,中心议题是讨论土地改革问题。刘少奇在会上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系统论述中国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历史经验和方针政策。他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的起草修改情况向会议作了说明。7月下旬,刘少奇又主持制定《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8月经政务院通过后颁布施行。

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法》是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它总结建国前制定《五四指示》、《土地法大纲》及其施行中的经验教训,提出切合建国初实际的新政策。它明确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规定保存富农经济等一系列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政策。到1952年冬1953年春,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改革封建土地制度的工作在全国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7亿亩土地和农具、房屋等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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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7:13
    
第13楼
发表心情 1948年底至1949年初,刘少奇又写了《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等党内报告,并在有关会议上讲话,更加明确、完整地阐述了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刘少奇的这些工作,为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制定新中国经济建设方针作了理论准备。

刘少奇关于新中国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要点是:全国解放后应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新民主主义经济由五种经济成分构成: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要使这五种经济成分都得到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特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国家争取用10到15年时间和平地消灭资产阶级,过渡到社会主义。刘少奇在一系列讲话、文稿中,对这些基本原则作了详尽的阐述。这些论述,发源于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又是对它的补充、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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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7:14
    
第14楼
发表心情 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七千人大会提出一份书面报告,并作口头讲话。这个报告和讲话,实事求是地分析经济形势和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大跃进”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教训,提出国民经济调整的原则措施。关于成绩和缺点的估计,刘少奇说:过去我们经常把缺点错误和成绩,比之于一个指头和九个指头的关系,现在恐怕不能这样到处套,全国总起来讲,恐怕是三个指头和七个指头的关系,还有些地区,缺点和错误不止三个指头,可以说缺点和错误是主要的。关于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刘少奇指出,一方面是由于自然灾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作中的错误,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

刘少奇的书面报告和口头讲话,观点鲜明,论证充分,通篇贯穿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受到与会者的热烈欢迎,统一了大家的思想,在动员全党为战胜困难而团结奋斗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七千人大会后,毛泽东去南方视察,刘少奇在北京主持中央工作。为了研究调整国民经济的措施,刘少奇于3月下旬在中南海西楼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即西楼会议)。他在会上提出,当前国民经济是处在一种很不平常的时期,即非常时期,必须采取非常的措施。会议同意陈云在会上作的《目前财政经济的情况和克服困难的若干办法》的讲话,并决定成立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由陈云出任组长,统一领导国民经济调整工作。这些措施,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1962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北京召集工作会议,确定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方案。会议在刘少奇主持下,讨论通过《中央财经小组关于讨论1962年调整计划的报告》,下决心对国民经济作大刀阔斧的调整。会上确定了几项重大举措:(1)坚决精简职工,减少城市人口。在1961年已经下放1000万城市人口的基础上,1962年再下放1200万人。(2)大力压缩基本建设规模。1962年基本建设投资由384亿元减为67亿元,施工项目减少2/3以上。(3)缩短工业战线,关、停、并、转一大批企业。1962年绝大多数重工业生产指标比原计划分别降低5%~20%。(4)调动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增加农业生产和日用品生产,保证市场供应。会后,国民经济调整工作全面铺开,并且很快见效。当年底,经济形势开始复苏,农业生产比上年增长6.2%,刹住了3年连续下跌的势头。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消灭了连续4年的赤字。

1963年7月,刘少奇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后两年的调整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国民经济全面好转,但在农村等方面仍没有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还要花很大的力量解决吃穿用问题,必须用一段时间继续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当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确认了这一方针,决定从1963年起,再用3年时间继续调整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推迟3年开始。

从1963年开始的国民经济继续调整成效显著。1965年初,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基本完成。

十、提出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理论。
刘少奇创造性地建立了共产党员修养的理论。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史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对党的建设有过大量论述,但主要是从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角度,而很少从加强共产党员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的角度论述党的建设。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等文章提出了这方面的问题,但没有展开。刘少奇1939年写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全面系统地阐述共产党员应该怎样加强自身的思想意识修养、理论修养和党性锻炼,以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篇著作教育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对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起了重要作用。

刘少奇将中国共产党的建党路线概括为“党的建设中最主要的问题首先就是思想建设”[12],毛泽东关于党的建设的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建党路线的基础。刘少奇认为:“毛泽东同志的正确的建党路线……首先着重在思想上、政治上进行建设,同时也在组织上进行建设。”[13]他基于对毛泽东建党思想、建党路线的准确把握,结合他本人的丰富实践经验,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第一次用明确的语言概括提出“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建党路线,并从理论上阐述了这一路线的根据、内容和方法。正是在这条建党路线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一个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并且始终保持了党的工人阶级先进性。

刘少奇对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的形成、完善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揭示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刻内涵,提出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刘少奇对群众路线的内容作了界定,认为“就是要使我们党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用正确的态度与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与被领导的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14]。他指出,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树立正确的群众观点,即“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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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17:20
    
第15楼
发表心情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在新解放区开始分批地进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摧毁了中国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决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新政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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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恒
军衔:中国海军中校
军号: 111948
头衔: 渤海舰队司令
2008-07-28 17:30
    
第16楼
发表心情根本上一个问题,在刘少奇在世的时候,对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的思想,没有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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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阅读 博广恒思  我的QQ:7710567
2008-07-28 20:11
    
第17楼
发表心情洋奴哲学和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哲学.二者有差别的哦!!!!!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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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20:13
    
第18楼
发表心情博恒 小朋友晚上好.好久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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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22:45
    
第19楼
发表心情炮灰啊,跟着魔王的下场,太恐怖了……

国家副主席,居然被整死,恐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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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00:00
    
第20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变节者 在第19楼的发言:
炮灰啊,跟着魔王的下场,太恐怖了……

国家副主席,居然被整死,恐怖片……

你恐怖片看多了吧?不然怎么会连刘某人的职位都搞不清楚?
2008-07-29 07:26
    
第21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沁园春雪 在第20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变节者 在第19楼的发言:
炮灰啊,跟着魔王的下场,太恐怖了……

国家副主席,居然被整死,恐怖片……

你恐怖片看多了吧?不然怎么会连刘某人的职位都搞不清楚?

少奇同志是国家主席,国家法定意义上的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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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贬低中国的抗日战争,我就扁谁!
2008-07-29 07:46
    
第22楼
发表心情 皇权让多少英雄豪杰竞折腰!!!!
是老毛不懂民主吗,不是,他太懂民主了,正因为他懂民主,民主了他还怎么做皇帝,所以他才不要民主,连党内民主都完全铲除抛弃,更不用说抛弃”新民主主义道路“了,他想要的是清朝的皇权,不受任何约束的皇权,这就是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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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07-29 07:53
    
第23楼
发表心情 文革就是彻底的夺权,有人说老毛是最高首脑了还夺什么权,那请你别忘记:这是共产党,一个自成立到执政都是从新民主主义中过来的党,正因为如此,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皇帝,他要努力达到目标,可惜,结果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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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08-02 02:20
    
第24楼
发表心情
 以下是引用党国卫士 在第3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chhe 在第2楼的发言:
本人始终认为刘在政治上是不成熟的!!!!之所以居高位,是某人为了限制或者控制周的!!!

厚黑学看多了吧?

就看刘把饶漱石捧起来,然后饶漱石阴谋倒他,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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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a169
军衔:海军中尉
军号: 250832
头衔: 中华帝国某帅
2008-08-03 23:02
    
第25楼
发表心情就这两句话来讲,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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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不为远,默默两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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